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5):200万贿赂和高等职位的抉择

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5):200万贿赂和高等职位的抉择

2016年9月,张某军委托当时还是在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担任其与时任中国法学会秘书长陈某跃侵占他所拥有的河北涿鹿某文化园区财产一案的代理人。

一方是享誉四方的知名律师,一方是法学会秘书长,这注定是一场专业与专业、量级对量级的较量。

代理后,刘宏伟律师做了详细的走访调查,他发现,陈某跃利用其中国法学会秘书长的权力优势虚构事实,谎报项目,诱使张某军在该园区投资了1191624元,中途陈某跃与其妻欧某梅骗走张某军200万元给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债,且欧某梅涉嫌受贿10万元……陈某跃造成张某军直接损失330万元、预期可得利益600万元的不二事实。

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后,刘宏伟帮助委托人开始了上诉。

不料,在刘宏伟还没上诉之前,他便接到了一个电话,简要沟通后,对方直截了当:“刘宏伟,你是中国知名的大律师,在律师界向来敢于亮剑,敢于碰硬,但中学法学会的平台也是律师的优质平台,如果你终止张某军案的代理,我们可以给您再法学会提供一个好的职位,外加200万酬谢。”

原来,这个打电话给刘宏伟的人,正是陈某跃委托的中间人,他知道,碰上刘宏伟这样的对手,过程很麻烦,结果很危险,上上之策,是让刘宏伟终止代理,好比统一六国的秦赵之战,多次交锋后,秦谋士提出,要想战胜赵国,必须让廉颇失去兵权,有廉颇在,赵不易取。终,赵孝成王中了反间计,用纸上谈兵的赵括换掉了名将廉颇,致使赵国终被灭国。

一边是重金的诱惑,一边是渠道的敞开,刘宏伟又一次走在了岔路口上。但,他的选择从来没有变:严词拒绝。

金钱于他如浮云,唯有良知不可负。

较量正式开始。

2014年11月15日,张某军和刘宏伟到陈某跃的单位中国法学会,陈某跃竟找人冒充法学会领导,对张某军进行搪塞。2014年12月,张某军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原告单位实名举报陈某跃的违法犯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欺诈、合同诈骗、涉嫌受贿、包养情人等,鉴于影响恶劣,很快,陈某跃被单位免职。

为配合张某军案件的胜诉,刘宏伟居间协助,包括百度、人民网、网易新闻、凤凰网、腾讯网、一点资讯等几十家官方及高权重互联网媒体刊发及转载了两篇陈某跃的相关报道:《阳光下的罪恶》、《河北一老板遇商业欺诈、涿鹿县工商局被指违法办公》,报道后,陈某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上大量传播,几天内网络阅读量超过了21万次。

巨大的阅读量让陈某跃有些后怕,也激起了他强烈的反击。陈某跃委托律师状告自己被名誉侵权,将刘宏伟、张某军及两人的单位连同几十家官方媒体一起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军和刘宏伟发表正式的道歉声明,要求刊发及转载文章的几十家网站在其网站首页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要求删除所有发布的内容。

然而,这一反击很快被刘宏伟回应,刘宏伟通过他精彩的答辩和法庭辩论,逼迫陈某跃当庭撤回了诉讼请求。其一,陈某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张某军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居间媒体监督的方式向陈某跃主张权利,也可以居间向媒体反映;其三,刘宏伟连续用“两个错误”,表达了专业观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两个错误”的提出,尤其是个错误的指出,给了陈某跃当头一棒。

个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和“庭审中查明部分”认定事实错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张某军出示了33组证据求证了该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原审判决的法庭调查阶段,张某军本着“易解不易结,易顺不可激”的原则,就陈某跃重大涉法事件和刑事犯罪事实进行过多次协商调解,然而陈某跃面对自己严重的刑事犯罪态度强硬,拒不解决上诉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严重。

两个错误的提出,成为本案的胜诉与否的一个关键点,如果没有过硬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和学习能力,面对棘手的问题,怕只能是束手无策了。然而,他是刘宏伟。

终法院判决陈某跃的名誉侵权之诉不能成立。

经过刘宏伟的不懈努力,终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得到了彰显。